闵行开发区已整体通过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上海市质量与环境双优园区”称号。至
2005年底,闵行开发区累计引进168个项目,投资额超过26亿美元,平均单项超过1500万美元。经过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已形成以世界500强和著名跨国公司为投资主体,以机电产业(以轨道交通、电站设备为代表)为主导,以医药医疗产业(以血制品、常用药物为代表)和轻工产业(以食品、饮料为代表)为辅的三大产业,拥有平均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十多个
企业集群及核心企业。闵行开发区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272亿元,产生利润250亿元,上缴国家税收280亿元(含关税),开发区累计上缴国家的税收与国家的投入(约10亿元)之比为28倍。 国家级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是由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东银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的4家全资附属子公司和东兴投资控股发展公司三方合资的沪港合资企业,成立于1985年2月,现在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亿元。 2006年实现工业总产值351.02亿元,销售收入354.32亿元,利润33.67亿元,出******货值72.46亿元。目前有三菱电 梯、可口可乐、富士施乐、强生、百事可乐、中美施贵宝、圣戈班等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在开发区投资。园区以通用设备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 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等为主导行业。 经过近20年、尤其是“十五”的发展,闵行开发区已经成为具有良好投资环境、较强综合竞争能力和相当影响力的外向型、现代化、集约型工业园区,成为上海引进外资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基地之一。
1986年8月29日 国务院批准成立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7年10月7日 中国*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格雷斯(中国)有限公司落户闵行开发区。 1988年2月11日 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中心成立,参加管理中心的成员单位有海关、商检、银行、保险等。 1988年3月11日 上海市委书记、市长江泽民为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题词。 1990年11月19日 国务院特区办在闵行开发区召开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片会议,长江以南八个国家级开发区参加会议。 1991年5月3日 上海市长黄菊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开发区二期开发扩建。 1992年1月17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在上海市委书记吴邦国、市长黄菊陪同下视察闵行开发区。 1992年2月12日 邓小平、杨尚昆在上海市委书记吴邦国、市长黄菊陪同下视察闵行开发区。 1999年5月21日 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办公室成立,负责区内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1999年9月26日 参加99财富论坛年会的全球500强部分企业代表参观闵行开发区。 2000年6月19日 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成立,行使对闵行开发区管理的有关政府职能。 2002年8月28日 闵行开发区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成立,首批引进中介服务机构16家。 2004年7月28日 国家主席胡锦涛视察闵行开发区企业——阿尔斯通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 2006年2月27日 国务院批准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临港,面积13.3平方公里。 2006年10月24日 ******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
一.闵行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设立发展高新技术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各类研发机构,指导开发区内现有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立研发分支机构;帮助研发机构引进优秀人才,解决高级技术人员的特殊困难;负责将在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优先向政府部门推荐授予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负责评选并授予区内在发展高科技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功臣"荣誉称号。
二.凡需在闵行开发区内投资设立各类研发机构,由投资方将设立研发机构的有关材料报送闵行开发区项目审批办公室,项目审批办公室应当根据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下发(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外资委批字(2000)第801号〕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外资委审批。
三.经批准在闵行开发区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凡属研究和中试所需使用的土地和办公、实验用房,经闵行开发区项目审批办公室核定,闵联公司将给予优惠。其中,所需使用土地的场地开发费,按现有收费标准给予一定的优惠;所需租用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给予*一、二年零租金,第三年按标准租金的40%收取,第四年按标准租金的80%收取的优惠。
四.闵行开发区内企业,经批准在企业内部投资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研发部门,其研究和中试所需新增使用土地的场地开发费和办公、实验用房租金的收取标准按本办法第三款规定执行。
五.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研发分支机构可在指定外汇银行开设外汇专用帐户,其外汇收支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六.对外商投资研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7〕791号)的有关规定,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研究发展中心,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及为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
八.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外商投资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后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房产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十二.本办法和相应的优惠政策适用于独立的企业(公司)法人及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究开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