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工业园区
京口工业园区始建于2003年2月,由镇江市政府批准设立;2006年4月,经江苏省政府批准、国家发改委公告正式升格为省级工业园区,园区总体规划面积13.8平方公里,一期规划面积4平方公里;2007年12月,园区区域环评获省环保厅批复和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地处美丽富饶的长江三角洲中下游地区,西临南京,东接上海,位于沪宁经济走廊发达地区江苏省镇江市。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是2003年2月经镇江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2006年经江苏省政府批准设立,国家发改委公告,正式升格为省级开发区,总面积10.4平方公里,为省级金属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先后获批国家“人才计划”(镇江)新材料研究院,省发改委的“江苏镇江京口高性能铝材料产业园”、 省经信委的“省级小
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省商务厅的“江苏省航空铝材特色产业基地”、省知识产权予的“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省环保厅、商务厅和科技厅联合授予的“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等。
2013年,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工业销售358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8.01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1亿美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36.22亿元,比上年增长10.25%
2013年3月园区扩容,先期开发面积增至10.4平方公里,为园区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根据园区现有企业和产业布局,并按照镇江市产业“三集”发展五个明确的要求和区政府“高品质、国际化、有特色”的要求,委托新加坡裕廊国际编制京口工业园区整体空间规划和产业规划规划,重点打造高性能铝材料产业园和航空航天产业园。
规划的生命力在于落实。2014年,园区将坚持规划引领,按照已经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已经制定的招商策略和思路,已经排定的重点企业和项目,抓好落实和推进。
国家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港口、交通建设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其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在规定期限内,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属于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6、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总投资达到6000万美元(含6000万美元)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原注册资本50%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7、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减半征税期间,可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8、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可按规定退税率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园区优惠政策:
1、对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半”所得税政策后,从第6年开始,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以后的3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
2、对外商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所得税除享受《税法》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及“二免三减半”政策外,经批准,可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3、对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有关项目,可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到期后,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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