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放大招!3地明确:招商引资,不再考核产值税收!

广州市进一步促进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头部批)
一、推行“拿地即动工”模式
充分储备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征拆及平整完成的“净地”。按照土地成熟度及企业预期,合理推荐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向企业供应摘地后3个月内不具备动工条件的用地。
常态化推行“拿地即动工”模式,对暂未供地且有快速开工需求的企业投资项目,在企业自愿诚信、协同推进的前提下,允许且保障企业进场进行地质勘探等工作,同时通过“前期介入+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帮办******”等方式,全面前移全过程审批服务。在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满足开工前各项建设条件、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许可******,确保项目依法快速开工。
二、降低用地取得成本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首期按不低于5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剩余价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清。全面推行各区按园区或片区开展储备地块土地取得成本统筹核算,逐步取消按出让地块单独核算土地取得成本。
三、明确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标准
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期+有条件续期”制度。新增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对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相关区政府的程序进行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采用“弹性年期+有条件续期”供应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经综合评估后予以续期的,续期年限和原出让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续期时地价原则上结合原出让合同约定价格、续期时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
四、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供给
以优质项目的落地为导向,在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新兴产业项目的实际需求,适度且动态调配相应土地性质及规划条件,推动产业用地向科研、办公、商业、文化等多业态的融合发展。针对前期已出让的商业或商务兼容商业用地,允许业主方在明确产业类型、经济贡献、自愿补缴相应地价并与当地区政府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自持物业比例、商业面积比例及销售要求。
五、优化要素资源供应
新增工业园区开发主体按照抄表到户标准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建成后由供电企业实施抄表到户;存量工业园区开展抄表到户升级改造,已完成转供电改造的工业园区执行直供电电价政策。除法律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全面推动实现工业项目供电、供气、供水、排水等红线外管线连接工程企业零投资。
六、减轻企业履约负担
对新引进工业用地项目,不再将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承诺作为收回用地、惩戒及企业失信的依据。将工业用地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改为投资服务评估协议,增强服务属性,适当降低评估年限,减少评估频次。企业应依法依规纳税纳统,诚信经营。
对已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项目,因受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影响,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可在降幅不超过20%的范围内调整投入产出考核指标。在合理评估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可参照新引进工业用地项目,适当调整考核周期及监管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区另行制定。
企业因市场环境变化、产业转型升级等原因,无法按照原产业类别履行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可向原审批单位申请调整优化为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产业类别,经批准后,不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经批准通过企业重组方式盘活项目的,项目交易不受原投资协议对产业类别的约束,承接方可申请调整投资协议。
商业商务用地项目可参照本条执行,具体方式由各区另行制定。
七、推动增资扩产提容提效
对于企业因技术升级、转型改造、增资扩产等需要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支持其根据法定程序申请规划调整。对工业建筑层高有特殊要求的,由企业会同设计单位出具特殊工艺流程说明等材料后,特殊层高部分按单层面积计算容积率,无需单独组织专家评审或征求产业部门意见。对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工业项目,不要求强制新增产值、税收承诺。
八、简化项目施工报建事项
不对工业项目的装配式建筑比例、新能源应用比例(屋顶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工业仓储物流项目除外)、公共设施配建等作强制性要求。优化竣工验收流程,推行分期、分栋竣工联合验收。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分楼层开展主体结构验收,先行进行设备安装。支持具备规划条件核实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单独的规划验收核实。符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符合消防验收条件的重点工业项目,可提前进行工艺设备安装调试、试投产。
九、提供免费方便政务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区依法依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放线测量、地形图和管线测量、联合测绘、施工图审查等免费服务。简化各类惠企政策申请流程和资料,推动更多政策实现“免申即享”。在法律法规、国家文件要求和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之外,不得向企业转嫁政府侧监管成本。简化行政许可续证手续,除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之外,不得将第三方报告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坚决阻止异地公安机关来穗不规范执法、逐利性执法。
十、合规处理存量项目协议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理存量政策及合同协议,防止以规范招商引资为由不依法依规诚信执行存量政策或不履行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对2024年7月31日(含)前签订的招商合同协议及出台的政策,经政策合规性审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履约兑现过渡期。
广东省佛山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投资的若干措施(暂行)》
一、调降工业用地成本允许企业在购买土地后一年内分期支付地价,降低了工业项目的前期资金压力。
二、放宽土地使用权约束条款允许地价分期付款,工业项目土地成交后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价款,极大地降低了工业项目落地前期投入成本。
三、减轻工业项目开竣工违约负担对于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履约困难的项目,开竣工期限可申请延长,投资产出等考核指标可经签约方协商蕞高下调20%。
四、减少工业项目考核要求新引进项目不再强制性考核亩产税收、产值产量等,已签约项目因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投资强度等考核指标可下调。
五、降低项目用水用能成本通过优化用水用能成本,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六、精简项目施工报建事项取消非必要的配建要求,允许社会投资项目自主选定施工单位后,按照有关规定容缺申报施工许可,为企业节省时间成本。
七、免除产业类别调整责任允许企业因市场环境变化、产业转型升级等原因,免责申请调整优化产业类别。
八、压缩项目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压缩项目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率。
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暂行)》
一、降低工业用地成本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应具备动工开发的基础条件。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优质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可按参考价格、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两者蕞高值的70%执行。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成交后,允许分期缴纳土地价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缴纳完毕。鼓励园区为优质工业项目通过“先租后售”的方式定制工业厂房。
二、放宽土地使用权约束条款
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转让的条款设定,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执行,不得增设其他约束条款。企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可进行抵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经批准可进行转让,产业类别和监管要求原则上不变。
三、减少工业项目考核要求
对新引进项目,不再对固定资产投资、亩产税收、产值等设置强制性要求。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纳税,不得违法违规向其他地方转移税收。企业因市场环境变化、产业转型升级等原因,无法按照原产业类别履行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经县投资促进中心批准后,可调整优化为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产业类别,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加强工业企业员工服务保障
加大工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中建设筹措和供应力度,优先向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强工业企业员工随迁子女教育保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入读县内公办学校。
五、降低建设要素成本
推动实现工业项目供电、供气、供水、排水等红线外管线连接工程企业零投资。对园区内的用电工程等专项实施价格透明化,降低建设成本。
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产业用地混合使用。例如,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分割转让。
◉企业也可以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改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适当提高新建厂区建筑密度,工业厂区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5%、不高于65%,有特殊要求需调整建筑密度的,可单独论证。
七、降低企业承担的监管成本
在法律法规、国家文件要求和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之外,不得向企业转嫁政府侧监管成本。简化行政许可续证手续,除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之外,不得将第三方报告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
八、压缩项目审批时限
发挥企业******服务机制作用,跟踪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达产全流程,协助企业“零跑动”高效办理各类涉企行政审批手续。对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并联评审,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审批,落实“双容双承诺”、产业项目预动工、一站式******等制度,加快办理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环境评估、节能审查等手续,提升审批效能,推动产业投资项目实现“先建后验、直接落地”,实现“拿地即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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